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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检查方式”和“内容”

发布时间:2024-04-18 来源: 爱游戏ayx官网体育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安排,自4月中旬至6月底,国务院安委会组织16个综合检查组,对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做综合督导,并同步开展国务院2021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及国务院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综合督导将紧密围绕贯彻落实习重要指示精神,重点检查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落实情况,逐步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真正树牢夯实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重大风险隐患,深入查找短板弱项,重拳出击打击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全面改进和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近期事故多发势头。同时,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将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年度考核要点,通过多种方式核准查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出准确评价。

  2019年,16个国务院安委会考核巡查组,考核巡查32个省级单位,抽查95个地市、164个区县和近1000家企业和单位,梳理问题近2000条……

  2020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组,检查各地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执行情况,以及地方有关部门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监管责任情况等,推动各地深入排查治理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国务院考核巡查分16个工作组,分别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文物局、铁路局、矿山安监局等14个部门的16位部级领导带队,对31个省级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考核巡查。

  继国务院2020年度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开展以来,为切实提升考核巡查实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同步派出多个矿山、化工、工贸、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燃气等重点行业领域暗查暗访组,分赴各地协同考核巡查一并开展“四不两直”暗查暗访,查证问题线索,加强典型案例曝光。

  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021年第一次专项检查督导工作为例。对7317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的2.2万余个重大危险源进行了全面检查督导,共发现问题隐患8.7万余项,其中重大隐患615项,责令停产整顿企业167家,推动属地政府依法关闭企业8家,执法处罚1367万余元。

  2022年,此次综合督导和考核巡查将更加注重问题导向,突出解决问题,切实提升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三件大事”,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措施,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加坚实的安全保障。

  此次综合督导和考核巡查将根据疫情变化形势和各地防疫措施,灵活用好“线下”检查和“线上”督导检查形式,充分依靠和发挥专家作用,提高检查巡查的科学性、精准性,为企业风险隐患排查提供科学指导服务。同时,坚持明查暗访和媒体曝光相结合,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加,及时曝光一批隐患问题,强化警示教育,督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单位守牢安全生产底线红线,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近日,山东、江苏、江西、湖北等省份发布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今天,以江苏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50项情况是必查内容和山东安委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三大重点内容21种情况(方式和内容)为例:

  认真贯彻落实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始终保持如履薄冰的高度警觉,坚决克服麻痹大意、掉以轻心的思想,聚焦“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进一步推动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织密织牢党政领导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突出“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全面排查整治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精准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风险防控创新,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有效减少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企业要全面对照国务院安委会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对照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全面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特别是要逐一学习对照已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八抓20项”安全生产创新举措,立即开展自查自纠,逐一梳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建立问题台账,加强问题整改,及时补齐短板,并将自查自纠贯穿大检查全过程。

  各企业要重点加强诊断检查,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遴选高水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装置设施和关键环节等高风险单元开展全面诊断,重点查找影响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隐患,推动实现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各部门要重点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惩戒一批失信企业,关闭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确保形成有力震慑。各级党委、政府要重点加强巡查督查,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的下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督促提醒,对责任不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否搞“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责任,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等。

  2.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企业是否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晨会”和“开工第一课”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自主学习、全岗轮训、统一考试;一线作业人员是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存在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是否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依法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实战化演练。

  3.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治情况。企业是否建立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逐一制定风险防控措施,采用信息化技术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是否严格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是否设立有奖举报专项资金,鼓励员工发现举报身边隐患,对有功人员给予表彰。

  4.本质安全提升情况。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行动计划,是否深入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无人”,是否持续推进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是否及时淘汰危及企业生产安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5.安全总监制度落实情况。企业是否按照规定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是否符合任职条件,通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考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全总监是否实行委派制;安全总监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

  6.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国企在有关人员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等。

  7.部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提出并落实安全责任清单,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加强对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开展评估等。

  8.驻点监督开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省、市、县分级分类驻点监督,是否做到重点企业应驻尽驻;驻点人员是否与派出单位工作脱钩,是否严格执行每周工作报告、问题解决直通车、季度研究会商等“六项机制”,做到动火作业、设备检维修、高处作业“三个必到现场监督”,重大隐患是否直报派出单位,提请启动执法程序。

  9.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把守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10.执法检查宽松软整治情况。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是否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否确定省市县三级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是否针对事故暴露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加强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对严重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是否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是否对关停的矿山采取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是否针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风险高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等。

  11.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是否及时处理举报,加大举报查实非法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被举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顶格处罚;是否依法保护举报人,及时兑现举报奖励特别是大额奖励,做到依规重奖、快奖、应奖尽奖;是否存在举报受理量小、甚至“零奖励”现象。

  12.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资质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是否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是否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中资质方责任。

  13.重大隐患和事故瞒报谎报迟报漏报行为查处情况。各有关部门是否严格落实重大隐患和事故省级直报制度,是否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

  14.党委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我省实施细则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各市、县(市、区)党委是否及时听取省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反馈情况,研究整改措施;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否主持党委常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

  15.政府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主要负责人是否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明显问题并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安委会工作的领导,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推动安委办实体化运行;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切实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分管行业、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16.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及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情况。各地区是否对发生的每一起事故,都坚持安全生产、干部作风、廉政建设、涉黑涉恶“四位一体”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倒查违纪违法违规问题;是否严格执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实行量化问责;是否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并在必要时提级调查;是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组织本地区相关部门和企业召开事故警示教育现场会,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

  17.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各地区是否用好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针对海上安全、燃气安全、客车非法营运、货运“百吨王”、危化品运输挂靠、建筑施工违法转包分包、堵塞应急通道等“老大难”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取得实质性进展;是否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把“四位一体”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是否及时总结提炼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为制度成果,健全长效机制。

  18.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各地区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全部整改到位,是否严厉查处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封闭疏散通道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由市级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

  19.“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各地区是否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渔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是否加大曝光警示力度,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加大“猫鼠一家”腐败行为查处力度。

  20.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各级党委、政府是否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否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是否开展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21.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党委、政府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是否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其他负责同志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省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本行业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指导本行业系统精准深入检查;各市、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务求工作实效。各级各部门视情况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集中宣传报道大检查期间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制定新闻报道工作方案,协调相关新闻媒体派出记者,及时曝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突出单位和企业,确保“曝光一批企业、警示一个行业”,强化震慑警示和教育引导作用,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严惩重罚。坚持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企业自己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要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吊销证照和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等执法措施,并公开执法公开处罚,坚决防止隐患酿成事故。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检查督查巡查时,发现下级党委政府未发现或未整改的事故隐患,按照量化问责规定进行问责。

  (四)强化督导检查。省级采取“四进”督导与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综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督导检查,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省“四进”工作队代表省委、省政府当好安全生产信息员、宣传员、服务员、监督员,深入一线强宣传、抓督导、送服务、促落实。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适时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对各地区各部门安全生产大检查实际成效进行督导核查,采取通报、警示、约谈、挂牌督办、重点关注等手段加强督查督办,对责任落实不力的提出问责建议。

  (五)强化信息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调度制度,及时掌握进展,定期梳理汇总,适时通报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报送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安委会报告。省有关部门单位专项检查方案和各市大检查工作方案,于4月30日前报送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于每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

  (六)强化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相结合,注重对重点企业单位的明查暗访,严防摆拍式、作秀式检查,严防搞“大呼隆”、走过场,力戒、官僚主义。要统筹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严防疫情风险,确保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江苏省动员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省安委会下发通知,将安全生产15条措施细化分解为50项检查重点,部署发动各方力量,全面细致排查整治风险隐患。江苏省安全生产大检查50项检查重点如下:

  1、各级党委是否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是否按照《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是否制定党委常委会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2、各级党委主要负责的人是不是定期主持召开常委会,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研究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干部队伍、执法力量建设等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3、是否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安委会成员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开展考核评价,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是否把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述职内容。

  5、各级政府是否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是否制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2022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

  6、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否定期召开常务会议和安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生产工作。

  7、其他领导干部是否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8、各地是否持续推进市、县安委办实体化运作,确保机构、编制、领导职数按要求配备到位;是否按照省委编办关于加强安委办工作力量配备的要求,推动辖区内省级以上开发区安委办参照执行。

  9、是否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制定并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生产职责任务清单。

  10、是否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及时明确职能交叉以及新业态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

  11、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完善本部门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2、是否推动危化品、燃气、道路运输、电动自行车等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抓实全链条安全监管。

  14、是否追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不履行职责的党委政府领导责任、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是否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15、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构成犯罪的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6、是否及时组织开展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确保责任追究到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17、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

  20、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是不是真的存在“挂名矿长”等弄虚作假手段逃避安全责任的现象。

  21、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落实《关于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意见》,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燃气两个集中整治,推动40项重点任务有效落实。

  22、是否列出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清单并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是否按规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对拒不整改的是否停产停工、追究刑责;对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并推动协调解决。

  项目审批安全红线、各有关部门是否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是否存在“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情况。

  25、是否强化安全生产源头防控,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并严格安全许可条件;是否按序时进度推进化工园区(集中区)“十有两禁”整治提升工作。

  26、是否擅自降低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门槛。

  27、各有关部门是否严厉查处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

  29、国企总部是否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公司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

  30、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是否严控劳务派遣员工数量。

  31、各有关部门是否对违法用工情况较突出的行业领域部署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国企在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上是否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32、是否深入开展打击假冒政府网站制售假冒安全生产证书专项行动,是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

  33、各地、各有关部门是否针对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并且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是否采取精准措施严厉打击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危化品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建筑无资质施工和客车客船渔船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法行为,是否依法依规从重惩处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35、是否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严厉查处“猫鼠一家”等腐败行为。

  36、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执法时是不是真的存在选择性执法以及宽松软、走过场等问题,是不是真的存在以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是否对存在多种违法行为的案件合并处罚;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是否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7、是否制定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确定市县执法管辖企业名单并明确重点检查企业。

  38、各有关部门执法中是否综合采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等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执法;是否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推进异地交叉检查,是否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有效地发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40、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监管力量是否能够承担监管任务,是不是真的存在层层下放执法责任等行为,是否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

  41、是否按要求在市级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在各县(市、区)组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是否按照要求开展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标准建设。

  42、是否加强专业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支持。

  43、是否持续落实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和奖励资金,是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不断拓宽举报奖励宣传渠道。

  45、是否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是否对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和领导责任的人员从严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8、各地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是否根据当前形势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49、能否处理好安全监管和指导服务的关系,及时对特困行业纾困解难保障安全管理;是否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是否做好各类事故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50、是否加强集中隔离点、方舱医院等各类防疫场所建筑质量、消防、电气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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